揭开企业虚构的面纱

国际热点作者 / 花爷 / 2025-11-19 20:58
"
      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具有法人资格,法人资格与它的所有者或股东是分开的。这源于公司的本质,即“由法律运作而产

  

  

  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具有法人资格,法人资格与它的所有者或股东是分开的。这源于公司的本质,即“由法律运作而产生的人工存在,具有继承权以及法律明确授权的权力、属性和财产,或其存在附带的财产”(《公司法修订版》第2条)。

  由于这种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的资产和财产不被认为是由股东拥有的。公司不能对其股东或其成员或其管理人员的义务负责,股东也不能对公司的义务负责。

  公司的这种独立人格为股东提供了保护,并促进了资本形成。

  然而,这一原则也可能被滥用于欺诈、逃避义务或不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在戳破公司虚构面纱的原则下,独立的公司人格可以被忽略,股东可以对公司行为负责或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及其股东或成员,或公司和其他相关公司,可以被视为一个单一的实体,公司可以被视为个人的总和。

  然而,揭开企业虚构的面纱必须谨慎行事。它仅适用于公司的独立公司人格被滥用或被用于非法目的的情况(配偶费尔南德斯诉智能通信公司,GR 212885, 2019年7月17日)。

  最高法院一直承认,在三种情况下,撕开公司面纱是有理由的:(1)公司的独立人格被用来破坏公共便利,例如逃避现有义务;(2)在欺诈案件中,或当公司实体被用来为错误辩护、保护欺诈或非法为犯罪辩护时;(3)改变自我的情况下,一个公司的存在只不过是一场闹剧,因为它仅仅是至交或业务渠道的一个人,或者公司组织和控制,及其事务进行,使其仅仅是一种工具,另一个公司的组织、管道或兼职(ABS-CBN广播公司诉Honorato希拉里奥,GR 193136年7月10日,2019年,引用PNB诉水电资源承包商Corp . GR 167603年3月13日,2013)。

  广告

  欺诈或违法行为

  当虚构被用作实施欺诈或非法行为的手段,或作为逃避现有义务、规避法规、实现或完善垄断或实施欺诈或犯罪的工具时,该公司应仅被视为个人的集合(San Juan Structural and Steel Fabricators Inc.诉上诉法院,296 SCRA 631[1998])。必须有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公司的独立和独特的人格被有意地用来逃避合法和有约束力的承诺,并使欺诈或类似的不法行为永久化。在这种情况下,穿透原则成为一种“衡平法上的补救措施”,只能代表因使用或由于使用公司法人人格的属性而遭受欺诈、欺骗或不公正行为的当事人援引。

  另我理论

  另我理论要求三个要素同时存在:(1)股东或母公司对公司的控制;(二)对原告实施欺诈或者根本不公平的;(3)公司的欺诈或不公平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害或损害(Roquel诉菲律宾国家银行,GR 246270, 2021年6月30日)。

  广告

  在另一个自我的情况下,欺诈的存在与否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另一个自我的原则是基于个人(或另一个公司)出于错误或不公平的目的滥用公司。”

  与欺诈案件不同,不需要确定被告是否有意欺骗原告。所分析的是“公司如何运作以及被告个人与该运作的关系”,这导致了不公正或导致无视第三方(即原告)的权利。与其关注被告的意图,不如仔细审查其行为的结果(Roquel诉菲律宾国家银行,GR 246270, 2021年6月30日)。

  撕开公司面纱原则的一个重要应用是在劳动法中,当公司利用其独立的人格来逃避对员工的义务时。我们将在后续文章中讨论这个主题。

  戳穿公司面纱的原则是防止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重要保障。但是,必须谨慎行事,并且只在必要时才这样做,以防止不公正。它不应该被用来使公司的管理人员和股东不必要地承担无端的责任。

  广告

  Euney Marie J. Mata-Perez是Mata-Perez, Tamayo & Francisco (MTF Counsel)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和管理合伙人。她是一名企业、并购和税务律师,被《亚洲商法杂志》评为菲律宾百强律师之一,是菲律宾管理协会税务委员会主席。她承认这一点。诗歌的贡献Joshua Rizlan A. Simbillo为您报道。这篇文章是关于……的一般信息唯和不能代替专业最后的建议事实和情况是合理的。给作者发电子邮件[Email]或访问MTF网站www.mtfcounsel.com。

分享到
声明:本文为用户投稿或编译自英文资料,不代表本站观点和立场,转载时请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将受到本站的追责;转载稿件或作者投稿可能会经编辑修改或者补充,有异议可投诉至本站。

热文导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