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024号RMC(租赁)有什么变化?
如RMC No. 11-2024所述,承租人(即承租人)支付和发生的初始直接成本,只要有适当的证明和预提,可以在其支付的年度内申报为业务费用。然而,RMC No. 60-2024澄清,未预扣税将不再是不允许申请扣除/费用的理由。
RMC No. 5-2025还澄清,如果承租人支付的费用实际上是出租人(租赁者)的责任,只要他们有出租人的发票,他们仍然可以将其作为费用索赔。这笔款项将被计算为出租人收入的一部分,并可被承租人用作扣除额。
同时,只要有增值税发票支持,增值税应在发生/应计租金时抵扣,而不是在付款时抵扣。
最后,关于租赁付款的5%预扣税,现在应该是根据承租人预计支付的金额,而不是实际支付的金额。
企业应该怎么做?根据RMC第5-2025号规定进行外汇交易的税收换算,具体应采用什么汇率?
RMC第12-2024号(关于财务报告和税务目的允许的外币交易的澄清)
RMC No. 5-2025规定,在处理税款(所得税除外)的外币交易时,应使用交易当日的现行即期汇率将金额转换为菲律宾比索。
对于增值税,税收应该基于货物,服务或财产的总销售额,并且必须有增值税发票作为支持。对于其他类型的税,应该基于该季度的总销售额。
此外,预扣税应该在付款到期或销售发票开具时进行,以先发生的为准。
RMC No. 19-2024(利息费用)
通知更新了要求,以与EOPT法保持一致,因为要求预扣税以索赔利息费用已被废除。
RMC第13-2024号(退休福利)
中小企业和/或小型实体可在可选的基础上利用RMC No. 13-2024的规定,并遵守PFRS要求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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