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亲爱的PAO,
我最近发现,我用来作为贷款抵押品的房产,在没有任何人的情况下,被银行非法取消了抵押品赎回权请注意部分。银行告诉我,根据我们的合同,如果违约,他们可以在不需要通知或要求的情况下行使所有法律补救措施,包括法外没收财产。他们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没收我的财产,这对吗?
Eizsha
亲爱的Eizsha,
财产止赎权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用于履行义务的一种补救措施。丧失抵押品赎回权可以是司法上的,也可以是司法外的,后者由经第4118号法案修订的第3135号法案管辖,或“根据房地产抵押贷款中插入或附属于房地产抵押贷款的特殊权力规范财产销售的法案”。仔细阅读该法律就会发现,唯一需要通知的是该法第3节,其中规定:
“秒。3。通知应在财产所在的直辖市或城市的至少三个公共场所张贴不少于20天的出售通知,如果该财产价值超过400比索,该通知还应在直辖市或城市的一般发行报纸上每周刊登一次,至少连续三周。”
值得注意的是,正如最高法院过去一贯裁定的那样,不需要向抵押人发出个人通知,因为该法律要求的唯一通知是向公众出售的通知。然而,在最近的菲律宾储蓄银行诉约瑟芬公司案(GR 232004, october 6, 2021, Ponente: Associate Justice Marvic M.V.F Leonen)中,最高法院重新审视了这一解释,指出:
“尽管第3135号法案中没有明确的指示,但正当程序原则和银行的最大尽职要求在公开拍卖之前亲自通知抵押人其抵押贷款的法外止赎。
“正当程序要求通知抵押人,使他或她有机会在他或她的抵押被法外止赎和他或她的财产被出售之前维护他或她的权利。目前对第3135号法令的解读没有为抵押人提供任何保障。第3135号法案下的公布要求不是为了通知抵押人,而是为了公众,使他们能够参与拍卖被取消赎回权的财产。”
将上述情况应用于您的案件,在您不知情或个人通知的情况下进行的法外止赎可能被视为无效,因为它侵犯了您的正当程序权利。该等行动相当于剥夺您用尽一切可能的法律补救措施来保护您的利益的任何机会。
我们希望能回答您的疑问。这个建议完全是基于你方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此的理解。当其他事实被改变或阐述时,我们的观点可能会发生变化。
感谢您一直以来的信任和支持。
编者按:《亲爱的PAO》是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的每日专栏。阿科斯塔局长的问题可发送至[电子邮件]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