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特赦组织(Amnesty International)周四指责以色列军队在加沙犯下战争罪,“不合理地摧毁加沙和以色列边境沿线的整个社区,以建立一个缓冲区”。
大赦国际在其报告中指出,“在2023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沿1至1.8公里宽的边境地带,超过90%的建筑物被摧毁或严重受损,59%的农作物被毁。受损面积为58平方公里,约占加沙土地总面积的16%。”
“以色列军队在加沙无情的破坏行动是一种肆意的破坏。国际特赦组织研究、倡导、政策和运动高级主任埃里卡·格瓦拉-罗萨斯说:“我们的研究表明,以色列军队摧毁了住宅建筑,迫使成千上万的家庭离开家园,使他们的土地无法居住。”
“我们的分析揭示了加沙东部边界的一种模式,与整个地区的系统性破坏是一致的。这些房屋并没有因为激烈的战斗而被摧毁。相反,以色列军方在控制该地区后故意将其夷为平地。”
“建立任何‘缓冲区’绝不能构成对居住在这些居民区的巴勒斯坦平民的集体惩罚。以色列保护以色列人不受加沙袭击的措施必须按照国际法规定的义务执行,包括禁止肆意破坏和集体惩罚。”
以色列官员承认,为了应对哈马斯和其他巴勒斯坦武装组织于2023年10月7日发动的袭击,以色列将摧毁加沙东部周边的建筑作为一项安全措施,以保护以色列社区免受进一步袭击。以色列军方为其在加沙的拆除行动辩护,称其摧毁了隧道和其他“恐怖基础设施”。
2024年7月2日,大赦国际向以色列当局提出了关于拆毁的问题。截至发稿时,尚未收到任何答复。
军事需要
国际特赦组织采访了受影响的居民和农民,分析了卫星图像,核实了在周边地区拍摄的25段视频,并追踪了以色列军方、哈马斯(Hamas)和其他武装组织发布的声明,以确定摧毁行动是否合法,包括是否有必要采取必要的军事行动。
在四个地区,破坏是在以色列军队控制了这些地区之后进行的,这意味着它不是由以色列军队与哈马斯和其他巴勒斯坦武装团体之间的直接战斗造成的。在加沙地带的这些地区,“建筑物被故意和系统地拆除。”
看来,许多建筑物被拆毁是因为它们靠近以色列为将其与加沙地带隔开而修建的围栏。虽然其中一些建筑物以前可能被武装团体使用,但武装团体未来可能使用民用物体——无论是由于它们靠近周边还是出于其他原因——本身并不会使住宅、学校或清真寺变成军事目标。此外,禁止仅仅因为平民财产被武装团体使用而对其进行惩罚性拆除,以此作为集体惩罚的一种形式。
对武装冲突各方都有约束力的国际人道主义法禁止摧毁对手的财产,除非是迫切的军事需要。对民用物体的直接攻击也被禁止。
军事必要性原则允许冲突一方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削弱其对手的军事力量,否则国际人道主义法不禁止这些措施。在禁止摧毁敌方财产的情况下,有一个明确的例外,即“迫切军事需要”,即允许为了合法的军事目的而摧毁财产,并且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其他规则,除其他外,包括相称原则和禁止集体惩罚。
如果以色列军方认为在军事上有必要建立一个“缓冲区”,以保护以色列境内的人民不受武装团体的攻击,那么在以色列领土上似乎还有其他办法可以实现这一目标,这些办法既符合国际人道主义法,又符合以色列作为占领国的义务。鉴于这些其他选择的可行性和未能实行这些选择,大规模和系统的破坏与任何可能的合法军事目的不成比例。因此,这些案件应作为肆意破坏的战争罪进行调查。鉴于有证据表明,对平民的房屋和其他平民财产进行了一些破坏,以惩罚武装团体的攻击,这种行为也应作为集体惩罚的战争罪进行调查。
2004年,国际法院(ICJ)在一份咨询意见中得出结论,以色列在被占领的约旦河西岸修建隔离墙是非法的。国际法院强调,以色列的安全措施必须符合其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承担的义务。这包括考虑在以色列领土上替代建筑,减少平民流离失所,并为失去财产和生计的平民提供公平赔偿。
事先将民用建筑用于军事用途本身并不能成为拆除民用财产的理由,更不能成为大规模破坏整个居民区和为养活平民所需的农业用地的借口。
国际人道法
适用于武装冲突局势,包括军事占领期间的国际人道主义法由若干规则组成,其中心目的是在可行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限制武装冲突期间人类的痛苦。
1949年的四项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的两项附加议定书是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主要文书。这些条约中的许多规则被认为是习惯国际法,这意味着它们对武装冲突的所有各方都具有约束力,无论他们是否批准了特定条约,也无论他们是国家部队还是非国家武装团体。
根据这一习惯准则,“除非有迫切的军事需要,否则禁止破坏或扣押敌方的财产”。此外,根据管制以色列作为加沙占领国的行动的《日内瓦第四公约》第53条:“禁止占领国对个人、国家、其他公共当局或社会或合作组织个人或集体的实物或个人财产进行任何破坏,除非军事行动绝对需要进行这种破坏。”
根据《日内瓦第四公约》第147条,“未经军事需要而非法和肆意进行的广泛破坏和占有财产”是对《公约》的严重违反,因此是一种战争罪。
如果这种销毁是作为集体惩罚进行的,它也违反了《日内瓦第四公约》第33条,该条规定:“受保护人不得因他或她本人没有犯下的罪行而受到惩罚。集体惩罚以及一切恐吓或恐怖主义措施都是禁止的。”
武装冲突中的平民财产也受到区分原则的保护,该原则要求冲突各方在任何时候都要区分“民用物体”和“军事目标”,并且只攻击军事目标。
根据习惯国际人道主义法,民用物体是所有不是“军事目标”的物体;军事目标“仅限于那些根据其性质、位置、目的或用途对军事行动作出有效贡献的物体,并且在当时的统治情况下,将其部分或全部摧毁、捕获或中立,可提供明确的军事优势”。民用物体受到保护,不受攻击,除非它们暂时满足军事目标的所有标准而成为军事目标,《第一议定书》规定,在有疑问的情况下,冲突各方应假定该结构保留其民用性质。故意指挥攻击民用目标是一种战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