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周四(10月24日),一名失业男子在三场法庭上对今年2月至10月期间抢劫四名妇女的四项罪名表示不认罪。
在法官Egusra Ali面前的法庭上,38岁的M. Thanabalan被控于去年10月7日上午7点30分在Bangsar Brickfields的Jalan Limau抢走了一名78岁妇女的手提包,导致受害者受伤。
在法官Siti Shakirah Mohtarudin面前的法庭上,他被控于2月12日上午7点40分在Brickfields的人民银行(Bank Rakyat)附近抢劫了29岁的Nurfarah Hazwani Ahmad Zaidi 3500令吉。
这两项指控都是根据《刑法》第394条提出的,该条规定最高可判处20年监禁,定罪后可处以罚款或鞭刑。
另外两项指控在法官Norina Zainol Abidin面前宣读。
在第一项指控中,塔纳巴兰被控于去年10月7日上午6点15分在布里克菲尔德Jalan Tun Sambanthan的一个加油站前抢劫了当地20岁的丽贝卡·马修斯(Rebecca Matthews) 3000令吉的个人物品,包括iPad、借记卡和现金。
他还被指控于去年3月18日早上6点50分在布里克菲尔德的一处公寓附近抢劫韩国女子李贤珠(Lee Hyeonjoo,音译)885令吉。
这两项指控都是根据《刑法》第392条提出的,该条款规定,如果罪名成立,最高可判处14年监禁,并处以罚款或鞭打。
被告不得保释,法庭定于11月25日和28日提交文件。
控方由副检察官Nadia Eleena Jamaluddin Akbal、Nidzuwan Abd Latip和Joshua Tee Yee Khuan负责,被告没有代表。——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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