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需要管理精神病人或有严重或深度智力残疾人士的事务的家庭,可向高等法院院长申请委任遗产管理人。
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家庭需要向高等法院提出昂贵的申请,以获得一名监护人nis任命。
遗产管理人和遗产管理人都需要由无行为能力人的遗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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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管理你的财务,你需要有这样做的精神和身体能力。
疾病、事故或衰老都会夺走一个人管理自己事务的能力。
从法律上讲,家庭成员不能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管理无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的财务事务——购买或出售他们的资产或获取正在进行的支付——如残疾或养老金支付——在银行账户中。
没有正式的精神能力测试,但精神保健从业人员通常会被要求做出诊断,以证明丧失能力。
一个人会被认为有能力,直到他们被证明缺乏能力。
以下是一些你可以获得授权为一个无行为能力的人做事的方法,或者让别人去做的方法,以及每种方法的问题:
授权书
在疾病发作或认知能力下降时,家庭成员可以签署一份授权书,授权另一个人(如配偶、家庭成员或朋友)替他们管理事务。
授予权力的人被称为委托人,被授权行事的人被称为代理人。
授权书文件不一定要由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金融机构起草,但这些专业人士将是确保文件措辞正确的最佳人选。
委托书必须:
写下来。
由授权人(委托人)签署。
清楚地识别(通常通过其身份证号)被授予权力的人(代理人)。
指明所授予的权力是管理投资、账单及其他财务事宜、物业交易、法律程序及商业利益的一般权力,还是只授予其中一项或多项权力。
有两个人在文件上签字表示“状态”有限公司证实他们目击了委托人签署文件表示“状态”。
委托人和代理人都必须年满18岁,并具有订立协议的心智能力。
一旦他们失去行为能力,他们签署的任何授权书都将无效,任何认为代理人没有权力行事的人都可以质疑。
重要的是,在南非,委托书不是持续的或持久的,这意味着一旦一个人失去授予委托书的能力,他们过去授予的任何此类权力都将不再有效。
举个例子,年迈的父母授予成年子女的授权书就会失效如果他们得了痴呆症,不再有精神能力去理解他们给孩子的授权书。
许多其他国家都有持续或持久的授权书,当一个人有精神能力时,可以授予这种授权书,即使在他们失去这种能力后也将继续存在。
法律改革委员会曾建议在南非实行类似的委托书,但该建议尚未得到执行。
这意味着那些父母正在失去心智能力的家庭需要探索另一种方式来获得管理父母财务的权力。
指定管理人
如果你想管理失去了授予委托书的精神能力的父母、家庭成员或朋友的事务,你可以根据《精神卫生法》向该人居住地区的高等法院院长申请任命一名管理人。
只有当两名医生,包括一名精神保健医生,确认需要管理事务的人被诊断患有精神疾病或严重或深刻的智力残疾时,才会任命行政管理人。
不能为身体上无行为能力的人指定管理员。
管理人可以是家庭成员或朋友,但他们应该能够理解责任,识字并能够与金融机构打交道。
无行为能力人的资产价值越高,院长就越有可能要求此人具有更高的文化水平和能力。
你不需要律师来申请,也不需要任何费用。
为防止系统被滥用,申请人必须向无行为能力人士提供申请书副本,并向处长提供有关申请书的证明。
这可以是由目睹向该无行为能力人提出申请的人所作的誓章或他们的签署。
如果申请是由配偶或近亲以外的人提出的,他们需要解释为什么配偶或近亲没有提出申请。
如果无行为能力人的遗产超过20万兰特或其年收入超过24 000兰特,院长办公室有义务下令进行调查。
这将需要由合适的独立人士撰写一份报告,而这一费用可以从被管理人的遗产中支付。
院长可以任命一名临时管理人,等待调查结果。
院长可要求任何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的人为遗产的妥善管理提供担保。
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必须提供由经批准的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担保其所管理的财产的全部价值。
管理人员还需要每年向院长提供一份报告,显示所有条目的凭证和收据所管理的账户。
在任何时候,他们都应该正直行事,并为他们所管理事务的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管理人获授权照顾和管理该无行为能力人的财产,并在适当情况下与该无行为能力人协商,代表该无行为能力人进行任何业务。
根据《遗产管理法》,遗产管理人有权在遗产管理终止时收取遗产年收入的6%和遗产资本资产价值的2%。
然而,如果有理由,校长可以减少、不允许或增加费用。
委任馆长
也可以通过向高等法院申请任命一名馆长奖金来获得管理自己无法管理的人的事务的权力。
这项申请是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57条提出的。
此申请将需要法律代表,因此比指定管理员的费用更高,但当您无法证明精神疾病或智力残疾时,这可能是一个选择。
申请必须概述或包括:
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权利和法院的管辖权;
一个细节关于无行为能力人及其经济能力;
的关系申请人与无行为能力人的关系;
所依赖的事实和情况表明病人精神不健全,没有能力管理自己的事务;和
来自两家医疗机构的报告包括精神病医生在内的人;
潜在策展人的名字。
法院将首先指定某人- -通常是法院的辩护人- -进行调查,然后只指定一名保管人,其职能是在需要时协助无行为能力的人履行法律行为。
法院需要确信馆长有足够的资格能够理解授予的权力以及如何执行这些权力。
无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照料、监护和个人福利也无决定能力的,法院可以指定监护人。
法院认为合适的人选都可以。
馆长也可能被期望为无行为能力人的遗产提供安全保障。
他们还必须以无行为能力人的最佳利益行事,并以诚信行事。
管理员必须向管理员提供年度报告,显示代表无行为能力人管理的账户,并提供所有条目的凭证和收据。
根据《遗产管理法》规定,馆长奖金的征收标准是,当馆长任期结束时,收取遗产年收入的6%和遗产资本资产价值的2%。
然而,如果有理由,校长可以减少、不允许或增加费用。
设立一个特别信托
为管理身心障碍者之事务,得设立信托。
这种信托被称为a类特别信托,它以与个人相同的方式纳税,并且每年获得的任何资本利得税和出售主要住宅时享有相同的资本利得税豁免。
信托必须是为经医生诊断为残疾的人设立的,这些人患病超过12个月,而且这种情况必须是他们无法恢复的。
早期诊断为痴呆症的人可以通过信托契约设立这样的信托,并指定受托人。
然后,只要满足某些要求,该人就可以将其资产捐赠给信托基金,无需缴纳捐赠税。
这样的信托将有持续的管理成本和可能的受托人成本。
在痴呆症进展迅速的情况下,将资产转移到信托基金的时机也可能很困难。
本文是在南部非洲信托研究所的帮助下编写的
本文最初发表于SmartaboutMoney.co。za是由南非储蓄与投资协会(ASISA)发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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