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在全球化技术合作日益紧密的今天,知识产权跨境许可中的税务问题愈发引人关注。近日,韩国最高法院的一则判决引发业界广泛讨论:即使外国企业的专利未在韩国注册,只要相关技术实际在韩被使用,其特许权使用费就需在韩国缴税。这一裁决明确了技术使用地而非专利注册地作为征税标准,对跨国企业的税务筹划与知识产权管理提出了新挑战。本案中,美国Optodot公司与三星SDI的专利许可纠纷历时多年,最终最高法院推翻此前判决,强调国内法对税收协定的解释优先性。这不仅是国际税法实践的重要案例,更预示着各国在数字时代对跨境技术交易征税权的强化趋势,值得所有跨国科技企业深思。
韩国最高法院裁定,即使未注册的外国企业专利权,只要相关技术实际在韩国境内被使用,其特许权使用费就需在韩国缴税。这一判决明确了以技术使用地而非专利注册地作为征税标准。
最高法院第二庭(审判长吴炅美)12日宣布,撤销此前对美国Optodot公司有利的下级法院判决,将案件发回水原高等法院重审。该案源于Optodot公司起诉器兴税务署长,要求撤销对企业税预扣调整驳回的决定。
Optodot公司于2017年与三星SDI签署了20项国内外专利权的许可协议。三星SDI在电池设计、制造等领域使用了该技术,并向Optodot支付约295万美元特许权使用费,同时预扣并缴纳了约50亿韩元的企业税。
但Optodot提起诉讼要求退还47.54亿韩元,主张“20项专利中有19项未在韩国注册,根据韩美税收协定,在韩国没有纳税义务”。
此前一审和二审均支持Optodot的诉求。法院依据韩美税收协定裁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来源国应为专利使用国”,认为未在韩国注册的专利不能视为在境内使用,这适用了专利权仅限注册国的属地原则。
最高法院作出了不同判断。判决指出:“由于韩美税收协定未对‘使用’作出定义,应根据国内法解释”,并引用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若未注册的国内专利权被用于国内制造、销售等,无论注册状态如何均应视为在境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