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12月2日——通信部长法赫米·法齐尔今天向国会提交了1998年通信和多媒体法案(588号法案)的修正案。
法案中提出的主要修订包括对第233条的修改,其中包括:
-把“冒犯”换成“非常冒犯”。
-将“或骚扰他人”改为“骚扰或对任何人实施涉及欺诈或不诚实的罪行”。
-引入与欺诈及不诚实行为有关的新罪行。
-增加一款规定更高的惩罚,如果被定罪的人可能面临不超过rm50,000的罚款,最多两年的监禁,或两者兼而有之,并在定罪后继续犯罪的每一天额外罚款rm5000。
-对于涉及18岁以下儿童的犯罪,处罚增加到不超过50万令吉的罚款,最多5年的监禁,或两者兼而有之,并在定罪后继续每天或一天的部分时间内额外罚款5000令吉。
-禁止发送、引致发送或授权发送未经索取的商业电子讯息。被定罪的违法者可能面临不超过100万令吉的罚款,最高5年的监禁,或两者兼而有之,并在定罪后继续每天或一天的部分时间内额外罚款1万令吉。
建议修订亦将冒犯性内容界定为不同类别:
淫秽内容:通过猥亵的描绘引起厌恶,冒犯了体面和谦虚,或对易受影响的人产生负面影响的材料。对儿童来说,这包括儿童性打扮、性堕落、色情或性暴力的描述。
不雅内容:被视为亵渎、不当或违反社会规范的内容。出于艺术、信息或科学目的,不粗俗的对私处的描绘被排除在外。
虚假内容:不真实的、令人困惑的、不完整的或捏造的信息。讽刺、模仿或虚构的内容不被归类为虚假。
威胁性内容:引起烦恼、有害威胁、煽动犯罪行为或导致公共秩序混乱的内容。对于儿童来说,这包括导致情感障碍的内容,如暴力或自杀的描述,或鼓励模仿危险行为的内容。
极具冒犯性的内容:含有咒骂、仇恨言论或暴力的内容,冒犯了很多人。粗俗的引用和仇恨言论包括在内,但事实沟通、善意评论和道德报道被排除在外。
法赫米说,这些变化旨在解决对滥用数字平台的担忧,并加强保护,特别是对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