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被参议院弹劾的官员可能被定罪的罪行是“违反宪法、叛国、贿赂、贪污和腐败、其他重罪或背叛公众信任”。虽然在《订正刑法》和界定有关贪污和腐败行为的法律的特别法律中可以找到“叛国”、“贿赂”和“贪污和腐败”的定义,但没有对这些罪行作出定义。
但什么是“违反宪法罪”,什么是“背叛国民信任”?那么,“其他重罪”这个宽泛的类别又包含了什么呢?
事实是,这些罪行之所以没有明确定义,正是因为弹劾是一种“政治正义”的行使,即政治家们认为政府高官不适合担任高官的决定。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官员可能会因为任何违法行为而受到弹劾,尽管美国弹劾程序的历史清楚地表明,弹劾并非只针对最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美国法律,联邦法官是可被弹劾的官员,他们因逃税、串谋受贿和向大陪审团作虚假陈述而被免职。1868年,安德鲁·约翰逊被美国众议院弹劾,理由是他罢免了战争部长,违反了《任期法》(Tenure of Office Act),尽管他以一票之差逃脱了定罪。
“违反宪法、叛国、贿赂、贪污和腐败、其他重罪或背叛公众信任”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这些条款不仅规定了弹劾和定罪免职是宪法选择的广泛参数,而且还防止了弹劾程序的轻视。弹劾必须首先在人民直接代表所在的议院进行,这意味着利用主权权力来对付被指控的官员,而上议院的定罪保证了有罪的确定,尽管是一种政治行为,但却不受狭隘或局部利益和偏见的影响。
美国宪法第七条规定,总统和副总统宣誓就职时,除其他外,必须“维护和捍卫宪法,执行法律,公正对待每一个人”。一名高级官员宣称她已经雇佣了一名刺客来杀死她的敌人,她自夸自己有能力无视宪法,尤其是宪法中关于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都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的保证。如果这位高级官员后来改口说她不是认真的,那也没有什么好,因为那时,她是认真地履行了她的誓言,还是同样令人讨厌的轻浮程度,都值得严重怀疑。
谋杀、暗杀、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一直是有组织社会的祸根。它们与以规则为基础的政体截然相反,与服从法治的社会截然相反。不应轻视谋杀的威胁。当一个人有一群马屁精准备听从她的命令,甚至做卑鄙的事情时,发出谋杀威胁是不能掉以轻心的。“谁能帮我除掉这个麻烦的牧师?”亨利二世的心腹们在坎特伯雷大主教托马斯·贝克特的大教堂里谋杀了他。威胁绝不是空洞的。空洞的威胁是例外,而不是常态。威胁采取恐怖主义行动本身就是恐怖主义。不给予任何宽恕的威胁本身就是一种战争罪。在某些情况下,开玩笑地声称携带枪支或爆炸物是要受到惩罚的。
我并不是在敦促我们走上弹劾高级官员的分裂之路,尽管这在法律上仍然是可能的,在法律上也是合理的。然而,我确实断言,这不是我们要处理的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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