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一名56岁的保安承认从银行取款机盗窃2190令吉,被判入狱5个月。
周五(5月17日),法官Saiful Sayuti向阿尼斯·阿卜杜勒·阿齐兹宣读了指控后,他没有对指控提出异议。
他被控于3月31日下午2点53分在该银行偷钱。
根据《刑法》第380条,这项指控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一经定罪,还可能处以罚款。
阿尼斯没有律师,由于他的年龄和这是他第一次犯罪,他请求从轻判刑。
“我还要养活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妻子和孩子。
他说:“如果我不能工作,没有人会供养他们。”
副检察官Khairunisa Zainudin要求对罪行进行相应的惩罚,称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
她说:“法院还必须传达一个信息,即犯罪不会得到回报。”
根据案件的事实,一名20岁的女子在案发当天去银行将现金存入其雇主的账户。
然而,当她后来查看公司的银行对账单时,这笔交易并没有反映在公司的对账单上。
随后,她向警方报案。
对银行闭路电视录像的检查显示,在交易没有通过后,被告从atm机中取出了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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