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周五(6月7日),四名朋友在开庭法庭上对上个月抢劫一名孟加拉国男子的指控拒不认罪。
两名女子,26岁的M. Nanthini和28岁的S. Lawannia,以及两名男子,23岁的J. Thaneshh和40岁的M. Alagendran,被指控于5月12日晚上9点31分在布里克菲尔德的RHB银行自动取款机上抢劫阿里·赛义德的400令吉现金和一部手机。
他们是根据《刑法》第395条受到指控的,该条规定最高可判处20年监禁,一经定罪,还可处以鞭刑。
在同一法庭上,Nanthini, Thaneshh和Alagendran也对抢劫Hong Leong银行ATM卡的指控表示不认罪,该指控导致另一名孟加拉国男子Nasimul Hasan Naim在5月19日晚上11点20分在Brickfields的Medan Hujan Rahmat的Public Bank损失了2000令吉。
这项指控是根据《刑法》第395条提出的。
三人还对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和同一日期冒充警察抢劫受害者的指控表示不认罪。他们是根据《刑法》第170条受到指控的,如果罪名成立,最高可判处两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而有之。
与此同时,Lawannia和她的朋友,20岁的Nur Hikmah Abu Bakar在同一法庭上对在相似的地点、日期和时间密谋抢劫同一受害者(Nasimul Hasan)的指控进行了无罪辩护。这两名妇女是根据《刑法》第395条被起诉的,该刑法与第109条一起宣读。
法官Datuk Nu'aman Mahmud Zuhidi允许每名被告的保释金为5,000令吉,每项指控都有一名担保人,并定于7月15日保释。
副检察官努尔·夏奇拉·莫哈德·谢里夫出席了起诉,而所有被告都没有代表。——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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