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D不同于自杀,我们的法律需要跟上

综合作者 / 花爷 / 2025-01-25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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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刑法中将自愿协助死亡定义为自杀对生活在地区和偏远地区的人的影响尤为严重。该国的人们依赖于使用“运输服务”,

  

  

  在刑法中将自愿协助死亡定义为自杀对生活在地区和偏远地区的人的影响尤为严重。该国的人们依赖于使用“运输服务”,如电话和视频咨询,以避免长途跋涉去看医生。

  其他患有绝症的人,无论是在地区还是城市地区,都可能承受着难以忍受的痛苦,无法亲自去看医生。

  禁止远程医疗违背了自愿协助死亡的原则,这些原则是为了尽量减少痛苦,最大限度地提高生活质量和促进自主。

  将自愿协助死亡等同于自杀对医生有直接影响,因为禁止使用远程医疗,他们担心受到刑事起诉。

  一些医生可能决定不帮助那些选择自愿协助死亡的病人,让病人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积极参与自愿协助死亡的医生数量已经很低了。大多数医生位于大都市地区或主要的区域中心,使一些地区很少有医生参与自愿协助死亡。

  在州法律中,在自愿协助死亡下死亡的人,其死亡原因登记为"作为一个人获得自愿协助死亡理由的疾病、疾病或医疗状况",而死亡方式则记录为自愿协助死亡。

  相比之下,只有每个州和地区的验尸官才能认定自杀是死亡原因。

  2017年,《2008年验尸官法》(Vic)将自愿协助死亡定义为不可报告的死亡,因此不是自杀。

  自杀的语言不适合解释人们如何在自愿协助死亡的合法实践下做出有尊严的死亡决定。

  自杀一直被视为禁忌和耻辱。选择自愿协助死亡并有合法资格的人不应该被目前围绕着自杀的禁忌所玷污。

  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办法是联邦政府在《刑法》中规定一项豁免,允许远程医疗预约讨论自愿协助死亡。

  切尼的私人法案尚未在联邦议会进行辩论。

  如果不成功,联邦总检察长应该通过法规,将自愿协助死亡豁免为自杀。

  解决这一法律冲突的合作方式是必要的,以确保医生不会因为帮助符合条件的人获得自愿协助死亡而冒着被起诉的风险,区域和偏远地区的病人可以获得自愿协助死亡,家庭不会因为将自愿协助死亡错误地归类为自杀而遭受后果,并且自愿协助死亡的人在获得合法的做法时不会被自杀的禁忌所笼罩。

  如果不能改变这一点,就会给病人和医生带来不必要的痛苦。

  Michaela Estelle Okninski是阿德莱德大学的法律讲师,Marc Trabsky是拉筹伯大学的副教授,Neera Bhatia是迪肯大学的法学副教授。本文最初发表于“对话”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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